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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系列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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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

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继承法》。

B. 中国离婚手续

在中国,只要你的婚姻合法登记,你就有资格申请离婚。

但是,中国民政局或中国法院接受您的离婚申请的可能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管辖要求。

核心理由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存在以下情况,即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首先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关于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将此协议在中国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此后双方离婚。

关于诉讼离婚,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

C. 中国裁判权

按照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区分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 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 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离婚

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外籍夫妇的离婚纠纷,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籍公民(国籍并未变更),在中国领证,也是定居国的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管辖的情况下,国内的法院才有管辖权。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领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综上,目前根据中国立法精神,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以上两个因素中的一项涉外,中国大陆法院就不倾向于受理。

D. 中国儿童抚养权

法院判决子女归哪方抚养,则哪方具有抚养权。另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即探视权,但中国法律并无儿童保管权的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所以,哺乳期后的子女主要还是根据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不再倾向于抚养权直接判给母亲。

法院判决子女归哪方抚养,则哪方具有抚养义务,自然需要承担儿童成长需要的相关费用,另一方则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向有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

E. 中国婚姻资产分配

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房产
  2. 工资、奖金、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
  3.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包含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4. 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即经济利益,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
  5.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主要因素为

  1.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 照顾对离婚发生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F. 中国男方/女方赡养费

在中国,男女双方仅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并没有像女方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只有抚养子女或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在中国,男女双方仅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并没有像男方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只有抚养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这不适用,因为任何一方在离婚后都没有法律义务提供配偶赡养费。

这不适用,因为任何一方在离婚后都没有法律义务提供配偶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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